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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李都芳原告與被告昇隆大樓管理委員會、乙○○間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日期:20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