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正豪度量衡有限公司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