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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6號聲 請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仲裁法第53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茲依仲裁法第5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裁判日期:200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