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1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佛光山慈悲社會福利基金會右聲請人聲請處分捐助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35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