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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廍後北極殿右聲請人因聲請處分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