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奎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順欽被 告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