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1號再審原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旺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