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