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訴訟代理人 陳政群被 告 乙○○被 告 甲0000000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確認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32,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9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