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利菖工程有限公司
23號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點工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勇環保科技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86,88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7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