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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己○○被 告 乙○○

丙○○丁○○庚○○戊○○甲○○辛○○原告與被告間交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6,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