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告與被告甲○○間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叁佰捌拾陸點貳肆元(坐落高雄縣○○鎮○○段914-1 、917-3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分別為34,058元、52,000元,原告計算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合計為3.79 3平方公尺。計算式:34,058×
3.28+52,000×0.36 3+52,000×0.15=138,386.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