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書證影本需齊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