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0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