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鎂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邱秀英
即力曼廣告企業社原告與被告甲○○○○、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50,2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
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