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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甲○○右當事人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呈 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蕭 主 恩

裁判日期:200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