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再審原告 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補助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