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六號
原 告 尚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正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隆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零捌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