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95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8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乃昇裁判案由:否認生父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