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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親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95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8 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乃昇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