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 告 甲○○即台灣尖端檢驗所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 月中旬,在訴外人即被告之媳陳靜嬋陪同下,與其他家人共計7 人前往原告甲○○所獨資經營之台灣尖端檢驗所檢驗後,竟以原告檢驗及判讀錯誤,致使其大腸癌延至末期始開始接受治療,並多次向原告甲○○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650,000 元,惟原告甲○○之檢驗並無錯誤,判斷建議事項亦無疏失。又被告主張原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尖端先進公司)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須給付被告3,650,000 元,惟原告台灣尖端先進公司與原告甲○○所獨資經營之台灣尖端檢驗所係屬不同法律主體,亦無受雇關係,故被告請求原告賠償均屬無據。且被告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之訊息,已嚴重損及原告之信譽,並對原告長期建立之品牌形象傷害甚深,為免原告在私法上法律地位,因被告之指述而有受侵害之危險,實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必要,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及同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3,650,000 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欠缺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茲就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無法律上之利益,分述如下:
(一)本件被告主張原告檢驗及判讀錯誤,致使其大腸癌延至末期始開始接受治療,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原告甲○○所獨資經營之台灣尖端檢驗所之檢驗並無錯誤,判斷建議事項亦無疏失,原告台灣尖端先進公司與原告甲○○所獨資經營之台灣尖端檢驗所係屬不同法律主體,亦無受雇關係,被告請求賠償應屬無據等語,固足認兩造就檢驗有無疏失、判讀有無錯誤、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均有爭執,處於不明確狀態,惟此不明確狀態,能否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而除去?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規定及同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在3,650,000 元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惟被告就本件醫事檢驗糾紛,得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不一,並非僅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同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二者,縱本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而確認被告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及同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被告仍得依其餘請求權訴請原告就本件醫事檢驗糾紛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縱經本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尚難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何況原告僅請求確認被告在3,650,000 元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惟上開金額僅係被告於訴訟外與原告洽談賠償之預估金額,被告就本件醫事檢驗糾紛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尚未確定,並非僅侷限在3,650,000 元之範圍內,亦無法確定原告請求確認之賠償金額3,650,000 元所包含之損害賠償項目為何,從而,本件原告所訴縱獲勝訴判決,被告仍得起訴請求原告給付其餘損害賠償金額,原告之不安狀態並無法除去,故原告顯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之訊息,已嚴重損及原告之信譽,並對原告長期建立之品牌形象傷害甚深,足見原告確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利益云云,惟原告果因被告之言行造成其商譽及品牌形象受損,亦非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能回復,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難認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不許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3,650,000 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縱經本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難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雅慧法 官 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