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丙○○丁○○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2 樓雙向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劉一清、莊天賜何以無法轉貸及該2 貸款戶目前尚欠金額之證據資料(含催收備查卡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