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甲○○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