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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黃淑芬 律師許乃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1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裁判日期: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