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7號上 訴 人 丁○○
丙○○甲○○乙○○被上訴人 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397號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