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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黃偉欽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王雅苑本裁定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0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