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 進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陽報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訴字第16
0 號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12,8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