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13號原 告 寅○○陳海大之繼
午○○陳海大之繼己○○○陳海大之壬○○陳海大之繼丑○○陳海大之繼庚○○○陳海大之卯○○○陳海大之癸○○陳海大之繼子○○陳海大之繼辰○○辛○○乙○○之繼甲○○乙○○之繼丙○○乙○○之繼丁○○乙○○之繼戊○○乙○○之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巳○○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