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13號原 告 丑○○

巳○○戊○○○辛○○子○○己○○○寅○○○壬○○卯○○庚○○甲○○乙○○丙○○丁○○癸○○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辰○○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裁判日期:200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