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13號原 告 丑○○
巳○○戊○○○辛○○子○○己○○○寅○○○壬○○卯○○庚○○甲○○乙○○丙○○丁○○癸○○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辰○○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立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甯 馨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