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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瑞統訴訟代理人 蔡晉佑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被 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裁判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