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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 訴 人 丙○○被上訴人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09號遷讓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