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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5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2,351 元及其利息,嗣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937,12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5,170 元及3,400 元,尚應補繳67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日期:200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