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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76號原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丙○○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查本件之性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屬財產權訴訟,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核定之,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已繳之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日期:200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