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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丙○○被 上訴人 高雄縣路竹鄉翰林世家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性質屬財產權訴訟(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核定之,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日期:200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