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9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陳正男律師侯勝昌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
林鴻駿律師被 告 丁○○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