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59號原 告 乙○○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複 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被 告 戊○○
丁○○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