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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沈之馨律師複 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禁止處分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案由:禁止處分之訴
裁判日期:200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