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複 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律師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處分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調解室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柯彩燕法 官 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