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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 訴 人 羅銘忠即鈺盛企業社

弄5號被 上訴人 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