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8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張宗琦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許瑜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8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張宗琦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許瑜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