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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履行和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78,09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等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