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履行和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78,09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