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加工區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