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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加工區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裁判日期: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