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加工區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