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80號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