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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 亞太隆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尚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90,825 元,應繳裁判費為37,14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34,000元,尚欠3,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宏 欽

法 官 郭 宜 芳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等
裁判日期:2005-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