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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丙○○被 告 丁○○

號2樓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