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20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丙○○被 告 丁○○ 號2樓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