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丁○○
丙○○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世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李育任律師複 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33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股份轉讓關係不存在及請求更正被告丁○○股數為5,415 股(被告丁○○已登記之股數為200 股,原告請求更正增加之股數為5,215 股),原告雖以執行債權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可得之利益,非僅係對股份實施強制執行後所能獲得之利益,本件原告訴訟可得之利益,應為更正後之股份利益,原告以執行債權額計算訴訟費用,尚有未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15,000 元(計算式:5,215 股×每股1,000 元=5,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原告僅繳納37,333元,尚應補繳15,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