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被 告 曜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何人代表被告曜東實業有限公司應訴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被 告 曜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何人代表被告曜東實業有限公司應訴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