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1號原 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陳奕全律師被 告 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戊○○己○○被 告 日昇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庚○○
陳俊卿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法 官 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