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0號原 告 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崇玄律師被 告 丙○○
張簡月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鍾美馨律師複 代理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法 官 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